违停纳入征信,不缴停车费最高罚一千!

丨18/4/2丨阅读11273评论(0)

在大城市里开车,不仅要经得住拥堵,还得面对停车难的问题,这也是城市管理的一个顽疾。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与停车场建设的相对滞后,城市规划的先天不足与一些车主交通法规意识淡薄,让停车问题越发复杂。停车难,难停车,也自然的导致了乱停车,治理变成“猫捉老鼠”的游戏。


而就在今天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获表决通过,并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咱们就来看看都有哪些规定:


停车违法行为纳入征信系统


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设施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停车人等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可以进行公示、惩戒。

此外,对于逃缴道路停车费用的行为,条例除了规定由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外,还将处以最高1000元的罚款。


停车管理员可协助告知违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停车监督、管理人员,以及受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人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这样可作为执法力量不足的补充措施。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人员并不是执法主体,其协助告知违法行为并非赋予其执法权。




私装地锁可罚1000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针对私装地桩、地锁或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等行为,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位,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建立居住区域认证机制,按居住停车价付费


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



个人车位将可有偿错时共享


为促进停车资源有效利用,将推进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同时规定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小区周边可设临时居住停车区


为解决居住小区周边停车位不足的问题,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居住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段,影响交通运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


面对北京的停车条例,网友们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其实,“停车难”这不仅仅是城市管理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北京推出的停车管理条例是一个良好的开始。“开源”与“节流”双管齐下,积极建设更多的停车场,并合理分配资源,有效利用闲置的公共空间,同时严打乱停车现象,规范小区停车费用。


所以,想要破解停车这个难题,任重而道远,不仅需要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整治,也需要车主们的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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