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天天挨打 只因他们开车无法还手?

0丨19/9/3丨阅读14670评论(0)

8月末,因为公交车司机挤压违停女司机,并致其死亡的事件,让公交车司机被扣上道德素质差的帽子。无可厚非,茶哥也曾多次遇到公交车强行加塞、甚至连续变更多条车道的情况,但大多数情况下,公交司机还是奉公守则地将车上乘客安全送达。


 


明明自重庆万州公交车堕江事件以来,相关法律已经一再强调干扰公交车司机驾驶将受到严厉惩罚,但即便是这样,国内几乎天天都上演着公交司机被乘客干扰甚至殴打的事件。


 


8月24日,柳州一名男子搭乘36路公交车后未投币,还借酒撒疯,殴打司机与乘客!过程中,司机的右手受了伤,经检查诊断为右手右侧第5掌骨骨折。目前,醉汉已向司机道歉并赔偿5000元,双方达成了和解。




8月26日,湖北武汉公交司机侯某为确认车门是否关好,看了一眼车门,乘客杨某误认为司机是在看他,与其发生口角后,掏出手机砸向司机。司机停车报警,杨某又对其进行殴打,最终被人拉开,目前杨某被刑拘。


 


8月29日,一名安徽阜阳公交车司机因为集市道路非常拥堵,被其他车辆阻挡,便按喇叭提醒。一女子因公交司机鸣笛,以“小孩受到惊吓”为由,冲上车对司机进行殴打。


 


8月31日14时许,长春市一辆292路公交车突然失控,连撞三辆私家车。事故发生前,张某某(女,38岁,辽宁省西丰县人)、高某某(男,42岁,同上)夫妻2人在欧亚卖场公交站点上车,高某某上车后堵住车门等候后面赶来的妻子张某某,引起驾驶员孔某某不满,双方发生口角。



在车辆启动和行驶过程中,双方继续吵骂。当公交车行驶至案发地时,张某某因情绪爆发,继而击打司机孔某某的头部和颈部,导致公交车失控,与路边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撞。



9月1日,长春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发布通报,张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刑事拘留,高某某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被治安处罚,案件调查处理工作仍在进行中。9月2日,会对公交车进行拆解评估定损,公司将要求这对夫妻进行赔偿。



9月1日上午9时许,宜兴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上,一男性乘客因错过下车站台,要求司机立即停车,在遭到拒绝后竟挥拳猛烈殴打公交司机,全然不顾整车十余名乘客性命和公共安全。


 


经查,犯罪嫌疑人耿某某(男,29岁,江苏连云港人)于当天上午从宜兴城区乘车前往新庄街道。因错过公交站台,耿某某要求司机瞿师傅立即靠边停车。



在司机瞿师傅提出“要到站才能停车”的要求后,耿某某用脚猛踹投币箱发泄不满,紧接着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瞿师傅进行殴打。随后在试图逃离时被车上乘客制止,直至警方到场将其控制,并处以刑事拘留。


其实司机之所以不还手,是因为出于责任心,手上握着的不仅是方向盘,还有整车乘客的性命财产,所以他们基本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靠边停车再处理。


接下来划重点!不管你是“真法盲”还是“假法盲”,只要攻击公交司机,就会触犯刑法!

1、如果公交车处于停止状态,并未危及公共安全,则将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2、而在行驶过程中,对司机进行暴力干扰,即使没有发生实际损失,也很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律师表示,明知实施相关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相关肇事者一般将被认定为具有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事故。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两档刑期,一是危险犯,构成了危险但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实害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同时,受害方还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进行民事赔偿,即使公交公司出于和其他乘客的合同义务先行赔偿了各项损失,最终所有民事责任都将追偿到肇事者身上。



但是,茶哥认为违法犯罪成本太低,依然有不少人知法犯法,应该加以严惩、杀一儆百,不然万江公交堕江事件那些鲜活的生命就变得白白浪费。


关注微信号:12缸汽车(kf12gang)看更多猛文。

关注
0 [12缸VIP]
作者暂未填写简介